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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宣導

◎反貪腐

我國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施行法」,並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正式施行,自主實踐公約。依據施行法規定,政府應與各國政府、 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本議題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如次:

1. 雙方就打擊及預防貪腐所採取之措施

  • 應採取或維持必要之立法及其他措施,將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貪腐及賄賂行為定為犯罪。犯罪行為包含賄賂、侵占和洗錢等。
  • 為防止相關罪行,應就帳冊及紀錄之保存、內部控制、財務報表之揭露,會計及審計標準等採取或維持必要之措施。
  • 不得將貪腐犯罪所生之相關費用列為應稅收入減免支出。
  • 應於法律程序中採取措施能辨認、追查、凍結或扣押沒收犯罪所得及利用於相關犯罪之財產、設備或其他工具等。
  • 在符合臺美各自法規情況下,採取或維持拒絕有貪腐罪行之外國公職人員,或任何幫助此類犯罪之人入境之措施。

2. 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

  • 應使民眾廣為知悉預防和打擊賄賂和貪腐之相關措施及訊息,讓民眾及財務報表的外部審查者得以向主管機關舉報可疑貪腐事件,包含以不具名方式舉報,並採取或維持保護舉報者遭受不當之法律訴訟之措施。

3. 促進公務員廉政措施

  • 訂定公務人員行為守則,針對政府機關內負責 具貪腐風險較高(例如採購單位)之公務員,加強其選任程序及教育訓練。
  • 為促進公職人員履行公務時之透明化及責任, 以提升政府之廉潔性,要求公職人員就與其職 權發生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活動、投資、資產及重大饋贈等提出申報。
  • 對被起訴或判決犯貪腐罪之公職人員予以撤職、停職或調職,但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 在不影響司法獨立之情形下,訂有預防司法人員貪腐之相關措施。

4. 促進私部門、勞工組織及社會之參與

  • 政府應強化反貪腐資訊之公開,使民眾知悉相關資訊,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促進公部門以外之個人及團體,例如企業、公民社會、非政府組織、 勞工組織及社區組織等參與有助於去除貪腐之公共資訊活動及公共教育計畫,以預防及打擊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事務之貪腐行為。
  • 提高公眾認識貪腐之存在、原因、嚴重性以及所造成之威脅。
  • 鼓勵專業協會或其他非政府組織,在適當情形下協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準則及法遵計畫等。
  • 鼓勵企業管理階層在年報或其他方式公開內部 控制計畫。
  • 鼓勵企業考量本身之企業規模,採取或維持充 分之審計控制計劃等措施。
  • 認同預防和打擊賄賂與貪腐對環境領域之重要性,以增進貪腐對環境造成有害影響之公共意識。

5. 為預防及打擊貪腐及賄賂所採取或維持措施之適用及執行

  • 為確保對打擊或預防影響國際投資及貿易所產 生之賄賂及貪腐方面之有效執法,雙方保留執法、檢察及司法機關之裁量權,且善意決定分配該執行相關資源之權利

◎對我國的好處:

  • 可協助台商享有公平競爭環境:  世界經濟論壇估計,腐敗每年使世界經濟損失 GDP 的 5%,相當於 3.6 兆美元,倘若不加以規範,這些不法利益將影 響台商在全球的公平競爭環境,故簽署協定將可和 美國合作樹立典範,並保障台商競爭優勢。
  • 有助與各國進行實質合作: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已實施「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主動展現與國際接軌之決心,倘能進一步與美國簽署協定,將是 透過反貪腐良好作業規範,從體制面深化與各國在 雙邊及多邊的國際連結。
  • 維持社會穩定,增加國家競爭力:   隨著跨國跨地區 之貿易活動愈趨頻繁,反貪可維持社會穩定、鞏固 民主基礎、建立公平競爭商業環境,並提高國家競爭力及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