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潭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卅五年三月二十日,時值台灣光復初期,彼時所產生之鄉民代表係藉由村民大會時,選出具有代表民意之公正人士擔任,並依照村民人數之多寡比例分配應當選名額。民國卅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府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制綱要」始獲得法源依據,鄉民代表改為直接民選;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地方制度法」的公佈施行,更確立鄉、鎮、市之法律地位及鄉、鎮、市代表會地方立法機關權責。
1. 議決鄉規約 2. 議決鄉預算 3. 議決鄉臨時稅課 4.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7. 審議鄉決算報告 8.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