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啾甘心♥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
申請條件
1、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
2、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112年台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
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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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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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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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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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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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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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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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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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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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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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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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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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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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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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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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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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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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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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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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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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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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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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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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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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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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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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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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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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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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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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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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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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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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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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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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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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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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計人口
1、列計人口(即全家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家庭人口若有以下情形,不列入計算計算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減免金額
112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9,761元,保險費率10%(即保險費1,976元)。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每月自付金額1,186元),政府負擔比率40%,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如下: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保險費為593元/月。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保險費為889元/月。
歷年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保險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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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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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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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2倍
/輕度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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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1.5倍
/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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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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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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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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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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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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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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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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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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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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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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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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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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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應備證件
1.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3.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4.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5.身心障礙者應檢具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及懷孕或生產之婦女應檢具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所開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診斷書。
6.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等相關文件。
7.應徵召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8.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9.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記錄)。
10.受監護宣告者應檢具受監護宣告證明。
11.有領取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或遺屬撫卹金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12.軍職人員或教師,應檢附最近一年度薪資證明。
13.其他證明文件。